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保障學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在崗教職工,包括校本部在編人員、全職聘用的專任教師、專職科研系列人員、人事代理人員、人才派遣 I 類人員、全職在站博士後人員,以及學校認為應适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考勤規範
第三條 教學科研人員(不含“雙肩挑”人員)、全職在站博士後人員實行教學、科研工作量與工作責任相結合的工作任務制;其他人員實行坐班制。
實行坐班制的人員按學校規定的工作日作息時間考勤;實行工作任務制的人員按教學、科研任務時間和所在單位規定的學習、會議及其他集體活動等時間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計算;不能按照學校作息時間考勤的特殊崗位,相關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崗位要求的作息時間,按照工作實際需要考勤。
對“雙肩挑”人員的考勤,以管理崗位工作為主,兼顧教學與科研工作。
第四條 各中層單位負責本單位教職工考勤和請銷假管理,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處備案。
不能按照學校作息時間進行考勤的特殊崗位,相關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崗位要求的考勤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處批準後執行。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條 教職工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堅守工作崗位,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教職工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勤或者擅離工作崗位;因故無法按時到崗工作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
實行工作任務制的人員,在無教學任務的工作日,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應當向中層單位報備(包括事由、目的地、離開期限等信息)。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原則上應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履行審批手續。确因突發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由教職工本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請假,并在事後(返崗工作後)3 個工作日内補辦請假手續。本人無法補辦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委托他人代辦。請假教職工應對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減少因請假對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第七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後必須按時上班,履行銷假手續。有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在原假期未滿前辦理手續,經批準後方可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第八條 各中層單位應加強内部管理,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領導責任。各中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考勤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本單位教職工考勤工作。考勤結果将作為教職工職務晉升、崗位聘用、年度考核、評獎評優、薪酬調整等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教職工考勤結果實行中層單位内部公示制度、月報制度。
(一)各中層單位每月初應将前一月的考勤結果以适當方式在本單位内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由中層單位受理考勤結果相關異議并做出結論。
(二)各中層單位負責具體考勤工作人員應在每月 5 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則順延),将填報完整并經公示後的前一月考勤統計表和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原件由中層單位存檔備查),經本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後報人力資源處。
第十條 因公出國(境)研修、國内學習進修、借調、挂職等,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層單位如實上報考勤情況,學校結合審批情況以及有關規定确定考勤結果。
第十一條 副處級領導幹部請假,須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正處級領導幹部請假,須經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事宜,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報備。
第十二條 學校對各單位的考勤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凡發現對教職工缺勤監管不嚴、蓄意隐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以及對教職工請假審批不嚴不實、違規給假等問題,除按照有關規定對缺勤當事人進行處理外,學校給予中層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中層單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中層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報送考勤結果,學校将給予中層單位通報批評;經學校通報批評後仍然不報的,按有關規定對中層單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企業、各附屬醫院,應參照本辦法,并結合自身實際,自行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考勤管理制度報學校備案,考勤結果自行留存備查。
第四章 請假類别及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病假
教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的,須請病假。
教職工請病假3天及以上的,須向中層單位提交就診病曆和醫療機構依據病曆開具的完整醫療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經中層單位審核後,依據醫療診斷證明書的建議批準其病假期限。
教職工請病假,不滿5天的,應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自行留存備查;5天以上的,應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單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備案。跨月份長期休病假的,其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可在銷假時一并提供。
第十五條 事假
教職工因處理個人事務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必須請事假。教職工請事假,不滿 5 天的,應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自行留存備查;5 天以上的,應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單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備案。
對于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職工,原則上工作期間不允許因私出國(境)。工作期間确因個人特殊情況請事假因私出國(境)的,經中層單位同意、學校批準的,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工作期間請事假出國(境)旅遊的,學校一律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婚假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教職工,可以享受婚假 15 天。婚假原則上隻在結婚當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上述規定的婚假外,經個人申請,中層單位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教職工請婚假的,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留存。
第十七條 産假(護理假)
依法辦理生育手續的女教職工可以享受産假 158 天,其中産前可休假 15 天。難産的,增加産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産假 15 天。男性教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可享受 15 天的護理假。
懷孕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不按缺勤處理,隻履行各單位内部的請假審批手續。
女教職工因其個人客觀原因在産假結束後無法正常到崗工作的,經其本人申請,中層單位同意,可延長産假至一年。教職工請産假或護理假的,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留存;延長産假的,經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請假單報人力資源處備案。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假
教職工接受節育等手術的,憑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可按照規定分别享有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内節育器,休息 2 天,7 天内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内節育器,休息 1 天;
(三)結紮、複通輸精管,休息 15 天;
(四)結紮、複通輸卵管,休息 21 天;
(五)懷孕二十八周以内終止妊娠的,根據妊娠時間休息 21 至 42 天。懷孕超過二十八周終止妊娠的,休息 98 天。
上述手術同時進行兩項以上的,假期合并計算,并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由中層單位留存。
第十九條 哺乳假
女教職工産假期滿後,嬰兒未滿 1 周歲的,可享受哺乳假。女教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内哺乳,每天 2 次,每次 30 分鐘(路途屬于工作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 30 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教職工請哺乳假的,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留存。
第二十條 探親假
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日與國家法定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探親路費的報銷事宜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職工,原則上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确因特殊情況未安排在寒暑假期間的,按事假處理。
(一)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親假 1 次,時間不超過 30 天;
(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 1 次,時間不超過 20 天;
(三)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享受探親假 1 次,時間不超過 20 天;教職工請假探親的,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報人力資源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請不超過 3 天的喪假。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料理喪事的,經個人申請、中層單位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教職工請喪假的,由中層單位分管考勤工作領導審批,請假單由中層單位留存。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為工傷的教職工,其休假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婚假、産假(護理假)、探親假、喪假超出上述規定的天數,經個人申請、中層單位同意、學校批準的,超出部分按事假處理;中層單位不同意或中層單位同意但學校未批準的,超出部分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請假與工資待遇
第二十四條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如下情形處理:
(一)國家工資
1.病假在2個月以内的,國家工資照常發放。
2.病假超過2個月至6個月(含)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國家工資的 90%發放;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國家工資全額發放。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國家工資的70%發放;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國家工資的80%發放。
(二)與崗位相關的基礎性績效工資
1.病假 5-10 天的,扣發請假當月與崗位相關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的 25%;
2.病假超過10天、不超過1個月的,扣發請假當月與崗位相關基礎性績效工資的 50%;
3.病假超過1個月的,從第2個月起停發與崗位相關全部基礎性績效工資;
4.對因患重大疾病(須納入省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障目錄範圍)長期休病假的:
(1)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3 個月内與崗位相關基礎性績效工資正常發放;超過 3 個月,從第 4 個月起停發與崗位相關全部基礎性績效工資;
(2)在我校工作年限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9 個月内與崗位相關基礎性績效工資正常發放;超過 9 個月,從第 10 個月起停發與崗位相關全部基礎性績效工資;
(3)在我校工作年限超過 20 年的,12 個月内與崗位相關基礎性績效工資正常發放;超過 12 個月,從第 13 個月起停發與崗位相關全部基礎性績效工資。
(三)因教職工個人違法犯罪行為引起的病傷,不按病假處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發全部工資。
病假連續天數在 5 個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時限計算不含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病假連續天數超過 5 個工作日的,病假時限計算含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五條 事假的工資待遇和時限計算:
(一)當月累計事假不滿 5 天的,工資正常發放;
(二)當月累計事假 5 天以上、不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 号),月計薪天數為 21.75 天。事假超過 5 天的,事假每超出一天,扣發當月工資總額的二十一點七五分之一;
(三)事假達到當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停發全部工資。
事假時限計算不含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六條 婚假、産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喪假、路程假,在規定的假期内,工資待遇正常發放。
婚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喪假時限計算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含寒暑假;正常産假時限計算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不含寒暑假。
第二十七條 産假延長期間工資待遇按正常額度的 75%發放。産假延長期間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别、計算工齡。
産假延長期間時限計算含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在試用期内休病假、産假的,其試用期可相應延長。
第二十九條 屬于“吃空饷”情形的,學校按有關規定将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章 曠工處理
第三十條 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曠工: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滿或續假未獲批準,逾期不到崗上班的;
(三)未經批準出國(境)的;
(四)經組織批準因公出國(境)研修、國内學習進修、借調、挂職、離崗創業等情況,期滿未歸或期滿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擅自未歸的;
(五)因私出國(境)逾期未歸者;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校或所在單位安排的集體活動的;
(七)病假、事假期間在校外從事其他職業或有償創收活動的;
(八)經查明請假理由及依據屬造假行為的;
(九)遞交調動或辭職申請,在學校審批期間,未完全辦結離校手續前未在崗正常工作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配,在規定的時間内不到調配崗位上班,或擅自離開所聘崗位到其他崗位工作的。
教職工存有以上曠工情形的,經中層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教學科研單位)或領導班子會議(非教學科研單位)研究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處。
第三十一條 曠工時的工資待遇,按如下情形處理:
(一)曠工不滿 3 天的,扣發當月與崗位相關的全部基礎性績效工資;
(二)曠工 3 天以上的,停發當月全部工資;
第三十二條 曠工時限計算不含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 15 個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計曠工超過 30 個工作日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于執行年薪制和協議工資制薪酬的人員,其涉及考勤的相應國家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的計算,參照同類崗位績效工資制人員執行。對于本辦法中涉及“停發全部工資”的人員,其社會保險正常繳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内”、“以上”、“滿”、“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一緻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執行,原《吉林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辦法》(校發〔2001〕233 号)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