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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進一步完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機制,保證議事決策的民主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吉林大學章程》和《中共吉林大學委員會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委會會議先行政治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應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會議。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學院的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做出決定。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議事決策範圍
第四條 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決策部署和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項;
2.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3.學院内設機構、單位,以及管理、咨詢類組織的設置、調整等重要事項;
4.年度财務預算決算的審定和執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額捐贈等重要事項;
5.大型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要事項;
6.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産處置、無形資産授權使用等重要事項;
7.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事項;
8.各類行政審批及後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9.維護安全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要事項;
10.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其他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1.教師引進、培養,教學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2.教職員工的聘用、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3.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劃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4.按學校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研究教職員工違規、違紀懲處等重要事項;
5.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其他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1.學科和專業設置、調整,學生培養方案制定、修訂,培養項目的設立和終止等重要事項;
2.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3.學生學籍管理,招生、畢業、就業、獎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扶,研究生導師遴選等重要事項;
4.事關學生培養的其他事項。
(四)科研平台、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内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七)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由黨委會會議研究形成決議或決定,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于加強學院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有關事項;
(三)意識形态、統一戰線和安全穩定工作有關事項;
(四)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整改工作有關事項;
(五)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黨委提名的學院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負責人建議任免人選進行審議,作出任免決定;
(六)其他需要提請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1至2周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院長協商同意可以随時召開。根據議題内容,會議主持人由黨委書記和院長商定。
(一)涉及包括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有關黨的建設需要向黨政聯席會議通報事項的,由學院黨委書記主持;
(二)涉及行政工作事項的,由院長主持;
(三)屬于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議題,由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協商确定議題主持人;
(四)特殊情況下,黨委書記和院長也可委托其他黨政聯席會議成員主持會議。
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院長、副院長)。
确需增補其他非領導班子成員為黨政聯席會議組成成員的,必須經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批并備案。
第八條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崗位發生變動的,新任領導班子成員自然為黨政聯席會議組成成員;原領導班子成員離任後,黨政聯席會議組成成員資格自然終止。
第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黨委書記和院長必須同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根據議題需要,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确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一)讨論“三重一大”問題時,須嚴格執行《吉林大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議題在涉及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時,學院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負責人可列席參加;
(三)議題涉及教職員工利益時,系(室)主任、黨支部書記、分工會主席等可列席參加;
(四)一般情況下,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撰寫會議紀要;
(五)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确定需要的列席人員。
第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确定。對重要議題,黨委書記、院長應當在會前互相溝通,意見不一緻的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黨政聯席會議有關成員要個别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拟研究讨論的重要事項,會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視情況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涉及教學科研、人才引進和學科建設中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的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黨(政)辦公室,内容包括彙報要點、需讨論決定的事項;黨(政)辦公室應提前将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會議一般由議題提出人就相關事項作說明,有關列席人員可作補充彙報,與會人員應對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黨政聯席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黨委書記、院長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與會人員本人須回避。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院長應最後表态。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以根據讨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正式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讨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表決結果應當場公布。表決方式、表決結果,以及采取除無記名投票外的其他表決方式時,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必須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也應當如實記錄。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院長或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認。
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後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負責人或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應由專人如實記錄,會議記錄要過程完整,發言要點清晰,須明确記錄與會人員對重要事項的讨論意見和态度。會後,整理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紀要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簽字确認後歸檔備查,須于次年交學校檔案館存檔,學院留存複印件。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适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科室負責組織實施,黨(政)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協調落實,執行情況應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彙報。學院應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确保決策落實。
第二十條 凡屬應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無權自作主張;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黨委提出,但在學校或黨政聯席會議改變決定以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已作出的決定。
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學院各科室和個人應認真執行;對執行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需要複議的,按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批同意,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并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